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對抗組織審查,應予處分的五種情形:串供或者偽造、銷毀、轉移、隱匿證據;阻止他人揭發檢
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充實對黨不忠誠不老實、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處分條款,在第五十四條增寫搞政治攀附行為的處分規定,
涉外活動關系黨和國家的尊嚴和榮譽,具有很強的政治性。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二條、七十三條對涉外活動中存在有政治問題的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二編分則第六章是對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的處分規定。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共 28 條,增寫2條,修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利益如何處理作出了規定。主要分為兩種情況——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,應當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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